【执法决定】石教体科罚决字〔2022〕第2号

时间:2022-11-11 11:37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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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教体科罚决字〔2022〕第2号
被处罚人 梁某某
处罚事由 无证无照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6月10日,梁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租赁石泉县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楼开展快速记忆等全脑训练培训;6月11日、6月12日在石泉某酒店开展招生宣传活动,累计有87名学生报名(不含收费后未上课即退费学生)。立案被查处时已经向学员家长按每人¥3990.0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收取培训费叁拾叁万陆仟零玖拾元整(¥336090.00元),收款方式为现金、微信、支付宝扫描转账支付,向大部分学员家长出具了收款收据(无正式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    责令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人民币肆万柒仟柒佰贰拾捌元整(¥47728.00 元)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日期 2022/11/7
承办单位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