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住建执罚决字[2021]第09号 |
被处罚人 | 石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 |
处罚事由 | 石泉县城关镇新桥村某某院内随意倾倒建筑渣土行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9日晚8:53,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两辆蓝色工程运输车辆,从工商银行东侧巷道出发,行驶至新桥村某某院内倾倒建筑垃圾。经核查,建筑渣土来源为石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装修项目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渣土,当事人罗某某、雷某某为邓某某聘请司机,两人倾倒地址为邓某某带领指定。对此石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不力,应当承担首要法律责任,事实确凿。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邓某某立即进行整改。 2.对石泉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处罚日期 | 2021年8月17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