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住建执罚决字[2021]第08号 |
被处罚人 | 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叶某 |
处罚事由 | 擅自倾倒建筑渣土行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7月7日晚9:00,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一辆绿色工程运输车辆,从金桥路出发行驶至太阳村四组煤场后空地倾倒建筑垃圾。经核查,建筑渣土来源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产生的建筑渣土,当事人叶某为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聘请司机。对此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监管不力,应当承担首要法律责任,事实确凿。 |
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2.对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仟元罚款处理。3.吊销车辆司机叶某前期办理的道路运输通行证,重新核准纳入预警名单,批准时限为十五日。 |
处罚日期 | 2021年8月5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