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卫公罚〔2022〕2号 |
被处罚人 | 石泉县某某宾馆 |
处罚事由 | 某某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2月16日,接到社会举报称“石泉县某某宾馆房间卫生不达标,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加强监管”。2022年2月17日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某宾馆现场检查发现:307房间洗手间内设置的2个玻璃口杯内壁、表面残留有白色污渍。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日期 | 2022年3月7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