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书编号 | 石卫公罚〔2021〕12号 |
| 被处罚人 | 陕西石泉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 处罚事由 | 陕西石泉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卫生检测报告进行公示。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5月24日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陕西石泉某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余xx、赵xx、伊xx、陈xx、张xx、刘xx)等66名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未按照要求对2020-2021年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卫生检测报告进行公示;未建立2021年集中空调档案。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日期 | 2021年6月23日 |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