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公(交)行罚决字[2021]4号 |
被处罚人 | 师某某 |
处罚事由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0年09月15日,石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石泉县**大道(***)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22时03分,师**驾驶一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满嘴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对师**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2018年8月19日,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2020年3月23日,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本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处罚结果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
处罚日期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