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公(交)行罚决字[2021]4号

时间:2021-01-14 17:01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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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公(交)行罚决字[2021]4号
被处罚人 师某某
处罚事由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09月15日,石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石泉县**大道(***)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22时03分,师**驾驶一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满嘴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对师**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2018年8月19日,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2020年3月23日,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本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处罚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