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94号

时间:2022-11-09 17:00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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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94号 
被处罚人 郑某某
处罚事由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0月12日18时50分许,郑**酒后驾驶牌号为陕*****的*色五座****牌小轿车行驶至石泉县**镇***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郑**曾于2016年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郑**本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
处罚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