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94号 |
被处罚人 | 郑某某 |
处罚事由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0月12日18时50分许,郑**酒后驾驶牌号为陕*****的*色五座****牌小轿车行驶至石泉县**镇***街*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郑**曾于2016年1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郑**本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 |
处罚结果 | 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 |
处罚日期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