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7号

时间:2022-02-14 16:59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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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7号
被处罚人 颜某某
处罚事由 盗窃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6日13时许,颜**在石泉县**镇*村*组耕种时发现自己种植的李子树苗部分死亡,为给自己的李子树苗“补苗”,颜**在石泉县**镇**村*组盗窃秦**种植的品种为“***”的李子树苗14株,后将盗窃的李子树苗全部种植在自己土地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处罚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