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7号 |
被处罚人 | 颜某某 |
处罚事由 | 盗窃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16日13时许,颜**在石泉县**镇*村*组耕种时发现自己种植的李子树苗部分死亡,为给自己的李子树苗“补苗”,颜**在石泉县**镇**村*组盗窃秦**种植的品种为“***”的李子树苗14株,后将盗窃的李子树苗全部种植在自己土地内。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处罚结果 | 行政拘留五日 |
处罚日期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