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陕西省政府
|
安康市政府
繁体
本站支持IPV6
首页
工作动态
规范性文件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
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复议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法治政府建设年报
制度与清单
成果展示
相关专栏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专题栏目
>
行政执法公示
>
公安局
> 正文详情
【执法决定】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7号
时间:2022-02-14 16:59
作者:佚名
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分享到:
文书编号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7号
被处罚人
颜某某
处罚事由
盗窃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16日13时许,颜**在石泉县**镇*村*组耕种时发现自己种植的李子树苗部分死亡,为给自己的李子树苗“补苗”,颜**在石泉县**镇**村*组盗窃秦**种植的品种为“***”的李子树苗14株,后将盗窃的李子树苗全部种植在自己土地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
处罚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
关闭
上一篇:
【执法决定】石公(池)行罚决字[2021]12号
[ 2021-02-12 ]
下一篇:
【执法决定】石公(池)行罚决字[2022]94号
[ 2022-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