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1]12号 |
被处罚人 | 王某 |
处罚事由 | 殴打他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1年1月19日晚19时30分许,石泉县**镇**村村民王*与石泉县**镇**村村民尹*在**镇“**KTV”****号包间内,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过程中王*用拳头将尹*左边头部打伤,后被在场人劝阻拉开。后经询问,王*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结果 | 行政拘留三日 |
处罚日期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