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公(池)行罚决字[2021]12号

时间:2021-02-12 16:58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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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公(池)行罚决字[2021]12号 
被处罚人 王某
处罚事由 殴打他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月19日晚19时30分许,石泉县**镇**村村民王*与石泉县**镇**村村民尹*在**镇“**KTV”****号包间内,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过程中王*用拳头将尹*左边头部打伤,后被在场人劝阻拉开。后经询问,王*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三日
处罚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