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决定】石公(城)行罚决字[2023]1号

时间:2023-01-15 16:56作者:佚名源自:石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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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编号 石公(城)行罚决字[2023]1号
被处罚人 吕某、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处罚事由 殴打他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12日19时许,吕*因其为叶**担保向李*甲借款还款一事相约叶**到石泉县城**路****附近见面,叶**与李*甲、李*乙共同乘车至石泉县城****附近,在叶**独自下车与吕*见面时被吕*踹倒并按压在地,后李*甲与李*乙下车对吕*拉劝时先后伙同叶**对吕*实施殴打。经石泉县医院诊断:吕*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结果 吕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处罚日期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单位 石泉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