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编号 | 石公(城)行罚决字[2023]1号 |
被处罚人 | 吕某、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
处罚事由 | 殴打他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12月12日19时许,吕*因其为叶**担保向李*甲借款还款一事相约叶**到石泉县城**路****附近见面,叶**与李*甲、李*乙共同乘车至石泉县城****附近,在叶**独自下车与吕*见面时被吕*踹倒并按压在地,后李*甲与李*乙下车对吕*拉劝时先后伙同叶**对吕*实施殴打。经石泉县医院诊断:吕*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
处罚结果 | 吕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
处罚日期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
承办单位 | 石泉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