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泉经开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fjtgyyqgwh/2023-0021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25 16:18
内容概述 为加强石泉经济技术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环境保护,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泉经开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办公室、中心,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石泉经开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经济技术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8日

石泉经开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石泉经济技术经开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环境保护,预防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依法对经开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石泉经开区管委会依照经开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组织实施,配合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对辖区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环保问题协调服务。

第四条  石泉经济技术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副组长为分管环保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成员为经发办、规划建设办、党政办、金融办、招商服务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等部门主任、副主任。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发办,由分管环保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经发办副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经发办干部为环保管理人员。各生产经营单位也要成立环保工作机构,明确环保专职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经开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

( 二)按照规划环评建设、管理工业废水、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等经开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按照规划环评要求组织开展经开区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引导辖区企业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四)建立入区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入区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登记等情况;

(五)对入区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为:按照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经开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企业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经开区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环保工作。

第六条  经开区管委会下设各办公室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环保相关工作。经发办要定期组织安排经开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召开环保业务培训会议,学习最新的环保政策和法规,提高经开区生产经营单位环保责任意识;要全力做好建设项目环保跟踪服务工作,协调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定期对经开区河道、雨水、污水管网进行排查,确保管网不溢流;定期开展重点排污企业环保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企业达标排放;要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入企企业环保工作“一企一档”工作档案,针对存在环境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实现“一企一策”帮扶指导。招商服务中心要按照经开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严把招商引资项目环保准入关。规划建设办要按照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完善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垃圾房等环保基础设施;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环保设施。财政金融办要积极申报环保项目资金,全力保障环保资金需求。其他办公室、中心要督促包抓的企业、建设项目做好环保相关工作。

第七条  经开区管委会应探索购买第三方环保专业服务,解决环保技术力量不足问题,提高经开区的环境管理水平。组织邀请相关专家或生态环境部门对经开区重点排污企业展开环保大排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规范的企业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入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小的清洁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生产工艺、设备。

严禁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区,凡在开经开区内投资的项目的各项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要求以及经开区规划环评相关标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要求。一切项目的各个建设环节必须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条  经开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报送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建设与主体工程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设备及保护环境、治理污染的方案发生重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其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并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需要调试生产或运行的,应当依法公示,并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符合条件方可调试运行。

建设项目调试期一般为3个月,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要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并自主组织环保竣工验收,验收结果应当依法公示。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营。

管委会负责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调试、运行、验收的公示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环境管理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开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完善的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并负责区内污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和雨水管网的排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内部管网的雨污分流,定期对管网展开排查,如不能实现雨污分流或管网堵塞不畅的必须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或经营区域内部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要求,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经开区内一切污染物的排放均执行国家、陕西省的有关排放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产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都必须经按照环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规定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或者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气必须建设配套处理设施,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设置规范化废水、废气的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测仪、视频监控等设备,设立标志牌。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严禁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生产经营单位要24小时内向经开区和县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须书面报经开区、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定期对废气、废水展开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建立完善各类环境管理台帐。

第二十三条  禁止随意倾倒、填埋、焚烧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收集、贮存及处理措施,并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依法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委托处置合同并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临时堆存必须采取防雨、防渗措施,储存期不得超过一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经开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开区内的企业应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创建绿色工厂。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较重的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厂房出租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告知承租方履行相关环保手续和环保责任,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石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