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1-039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2021年第1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1-02 16:00
内容概述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林业局:

贵单位10月27日送审的《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送审稿已收悉,我局认真组织合法性审核,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本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四条 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封山禁牧区域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并制定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由此,县政府具有制定发布《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的法定权限。

三、文中第三部分关于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应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进行修改;

四、建议将文中第四部分题目改为“法律责任”,该部分第一段应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改,普通情节的违法放牧应“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该部分第二段规定无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如需规定补种情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三段应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2019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修改。

五、其他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石泉县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