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0-0386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2020年第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10 15:36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
县林业局:
贵局起草的《石泉县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送审稿已收悉,我局认真组织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本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建议该文以政府命令的形式发布;
二、规范性文件应明确文件施行的有效期,文件中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应在文中明确该文件到期自动废止;
三、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九条之规定,禁火期内或森林高火险期内,因特殊原因,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文中“第三段(一)点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阐述欠妥。
四、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八条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防火期、高火险期。
石泉县司法局
2020年3月9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