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合法性审查意见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0-0387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2020年第5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3-13 15:38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合法性审查意见 |
县教体科技局:
贵局起草的《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送审稿已收悉,我局认真组织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本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通告中应增加文件施行有效期,按规定有效期最长为5年,贵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三)点规定的办学申请需提交的其他证件暂无法律依据,且在申办程序上不合理,建议予以调整和修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暂行办法中第十三条第(二)项处罚内容可予删除。
五、暂行办法中第十六条“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建议删除;
六、申办和审批章节中应阐明办学场所应当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监督职责章节中住建部门应履行房屋质量监管职责;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分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在第四章中增加一条,阐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另建议将公安局职责“协助取缔非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改为 “协助责令停办未办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十一项“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建议把许可证年检程序及组织方式在文中明确,且年检也应当由贵局牵头,其他相关前置许可单位参与。
九、原《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办发〔2013〕82号)文件由我局组织清理。
石泉县司法局
2020年3月12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