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20-0385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2020年第24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6-23 15:33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 |
县公产中心:
贵中心起草的《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已收悉,我局认真组织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本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管理办法应增加文件施行有效期,按规定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废止,贵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对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因此建议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制定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石泉县司法局
2020年6月22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石泉县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