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19-0380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2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1-22 15:07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
县公安局:
贵局起草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送审稿已收悉,我局认真组织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本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通告中应增加文件施行有效期,按规定应在5年之内。
三、通告其他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该通告如经政府审签印发,应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编号为:石规〔2019〕008-县政府005。
石泉县司法局
2019年11月21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