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 ||
索引号 | xzfgzbmsqxrmzfbgs/2019-0381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2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9-24 15:10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司法局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 |
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我局于2019年9月22日收到贵局报送的石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送审稿,组织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段落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描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描述不一致,建议调整修改。其他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该通告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予以登记编号,编号为:石规〔2019〕007-县政府004。
石泉县司法局
2019年9月23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司法局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合法性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