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峰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zfsqxrfz/2023-0028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饶政发〔2023〕1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13 14:26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饶峰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各村(社区),各敬老院: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饶峰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饶峰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3日
饶峰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8〕33号)以及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关于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发放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照料护理费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第三条 照料护理费发放对象及照料服务内容:
(一)照料护理费发放对象:全镇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特困和农村特困)。
(二)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帮助服务对象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和代购服务等,包括:清洗衣物、打扫房间及院落卫生、理发、整理物品、简易维修、健康护理、精神慰藉,为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提供助浴、用药等服务。
第四条 照料护理费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列分档发放。(根据石泉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石民发〔2021〕63号)和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21〕20号)精神,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750元。)
第五条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具体标准为: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175元/人月;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发放,263元/人月;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发放,438元/人月。并随最低工资的上涨同步浮动。
第六条 镇社保站(民政所)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配合县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评估汇总上报的特困供养人数及自理能力鉴定结果按季度足额拨付、足额发放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第七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以上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八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签订方式。
(一)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与入住敬老院签订入住协议后,由所入住敬老院提供日常照料护理,不在另行签订照料护理协议。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镇、本人、所在村、监护人,四方共同签订《饶峰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协议》,盖章、签字后报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民政局、财政局每季度初按自理能力评估结果所对应的照料护理费标准及供养机构特困人员总数,计算集中供养机构(敬老院)照料护理费总额后,统一拨付到镇,再由集中供养机构(敬老院)按程序申报使用。
(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已签订的供养协议及鉴定的自理能力评定结果,经县民政局拨付到镇人民政府后,再由镇社保站组织各村(社区)对委托服务人考核后,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发放;对分散供养中无委托照料人的,由镇人民政府本着就近服务的原则,明确一名村干部作为其委托照料人签订照料协议后,支付照料护理费至其委托照料人。由委托照料人签订供养协议的特困人员必须达到“两不愁、三保障”和饮用水安全。对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形,镇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工作程序妥善解决,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十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镇人民政府将照料护理经费分为共性服务和个性服务两部分统筹拨付使用。预留照料护理费总额的50%作为共性服务费用,其中20%-30%用于护理型床位和康复器具的购置维修等;10%-20%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型生活用品(如尿不湿、纸尿裤等)、住院陪护、送医治疗及医疗自付费用、精神抚慰、健康管理等照料护理服务。剩余30%-50%用于参与日常管理和照料服务工作人员的超负工作护理服务支出(如炊护人员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励、炊护人员、健康体检、护理技能培训等)。各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使用办法或计划并报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备案后执行。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人的照料护理费,主要用于对特困对象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
第十一条 各村(社区)要切实落实辖区内特困人员委托照料人的监督责任,提升其照料护理服务能力。原则上要把不能与特困人员同吃同住、照料服务达不到标准的特困人员全部安排入住敬老院。
第十二条 村(社区)要为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明确好实际照料护理人员,并积极配合镇社保站了解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情况,掌握实际照料护理人员服务情况,为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有效依据。
第十三条 各敬老院要建立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档案,确保照料护理费发放程序规范、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镇纪委办将不定期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以及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费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