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迟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长安小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申请人迟某某因对被申请人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23年6月20日向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迟某某于7月2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