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3-5109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函〔2023〕44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8-30 15:12
内容概述 《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文物安全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有效预防、减少和及时控制文物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保管单位(以下统称“文保单位”)发生的文物安全事故的预防、处置及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文物安全事故是指威胁文物安全,可能造成文物灭失或损毁的文物法人违法、盗窃盗掘文物、文物火灾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文物灭失或损毁的事故。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引发的文物安全事故,其处置遵照石泉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始终把预防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细致排查文保单位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文物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为主的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机制,石泉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事故负责;石泉县文旅广电局在石泉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处置文物安全事故。

3.依法管理,快速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文物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在文物安全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程序,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队伍的作用,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一条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文物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县文物工作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文旅广电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研究、决定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响应行动;协调有关文物修缮、考古队伍等专业机构参与文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决定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按照县政府的指示做好其他应急工作。

第二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广电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旅广电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汇总、分析研判全县文物安全事故信息;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强化信息沟通;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示,筹备、组织相关会议;协调全县文物安全领域应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文物安全事故的应对准备、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第三条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报道组、安全保卫组、技术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参考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政府。

职责:负责传达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及时汇总、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协调、服务、督促各工作组工作,保障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做好现场各项救援工作决策和会商内容的书面记录;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专业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政府、事发文保单位。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开展技术研判,组织协调重要文物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遇险人员的搜救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配合单位:县文旅广电局、事发地镇政府。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文旅广电局、交通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工作;为应急物资及应急人员运输提供便利;做好交通管制及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5.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文旅广电局

职责:负责为文物安全事故综合研判、评估、应急处置、文物鉴定、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文物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事故处置需要增设相关应急工作组,并确定其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职责。

第三章 预防、监测与预警

第一条 预防

文保单位是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防范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风险或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治理,落实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相应的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县文旅广电局。县文旅广电局收集汇总各文保单位的风险隐患信息,有针对性地对文物安全领域风险点和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加强对文保单位的督导检查,推进隐患排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 监测

各文保单位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研判安全形势、消除文物安全风险隐患。当预判可能导致文物安全事故的风险出现时,及时向县文旅广电局报告。

第三条 预警

1.预警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启动预警:

(1)未经报批在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

(2)施工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可能造成文保单位或文物藏品灭失、损坏的;

(4)发现游客、居民或其他人员私自进入文物挖掘现场、文物保护禁区等非对外开放区域,经劝阻拒不离开的;

(5)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文保单位发出火灾警报或日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

(6)周边社会连续发生文物被盗事件,经研判可能会对本县文物安全产生威胁的;

(7)县级有关部门发布暴雨、大风、雷电等恶劣天气或气象预警,以及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可能对本县文物安全造成影响的;

(8)其他可能威胁到文保单位或文物藏品的危险情况。

2.预警信息发布

县文旅广电局应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类有可能威胁文物安全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文保单位、有关人民群众通告相关预警信息提示。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途径包括电视台、广播、短消息、各类公共显示屏、书面、通信网络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各文保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文物安全监测监控,明确重点防护部位,完善监测监控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通讯设备,及时掌握文物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内部预警。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发生文物安全事故的预兆或苗头,应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文旅广电局)报告预警信息,县文旅广电局经核实认为可能对周边单位或群众有影响的立即通报相关单位。

3.预警行动

(1)文保单位对发现的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文物安全事故预兆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事故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2)县级有关部门加强会商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3)县文旅广电局加强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协助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对文保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县公安局加强对重点文保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经研判后,关闭或限制可能发生事故的文保单位正在举行的活动,及时有序疏散可能受威胁场所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解除

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隐患及时消除后,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解除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一条 信息报告

报告程序和时限: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文保单位应当立即向县文旅广电局报告,同时按照事故类型迅速报告110、119等单位;县文旅广电局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在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通报县级有关部门,同时按程序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文物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按照首报、续报和终报的程序组织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详,终报要实,按照《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涉事文保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事故涉及的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事发现场和文物受损图片资料等。

第二条 先期处置

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文保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及重要文物,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地镇政府协助事发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第三条 响应分级

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

三级响应:石泉县发生馆藏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中三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盗窃事故对文物安全造成轻微影响的,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程序,由县文旅广电局有关人员指导事发单位处置,必要时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支援。

二级响应:石泉县发生馆藏珍贵文物中二级文物丢失、损毁或馆藏一般文物、珍贵文物中三级文物大量丢失、损毁的,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盗窃、盗掘事故对文物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盗窃、盗掘事故未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二级响应程序,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各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一级响应:石泉县发生馆藏珍贵文物中一级文物丢失、损毁的,或二级文物大量丢失、损毁的,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盗窃、盗掘事故对文物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盗窃、盗掘事故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程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及善后工作。

响应级别可视文物安全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对于发生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等特殊时期的,可酌情提高响应级别。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响应行动

1.涉事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监控记录,向县文旅广电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报告。

2.县公安局接到报告后,迅速开展现场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

3.县文旅广电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明确损毁或失窃文物等级、数量等信息,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必要时组织专业文物修缮机构开展受损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

4.对于文物火灾事故,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调集队伍及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制定灭火方案,开展灭火行动。

5.安全保卫组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组织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事故证据,并对有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逃逸。

6.当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安全保卫组组织做好事故现场交通疏导、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周边单位和场所人员进行疏散。

7.对于造成社会舆论的,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主责部门,做好舆情收集、研判、舆论引导,以及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8.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工作动态及事故处置情况。

第五条 指挥与协调

三级响应程序启动后,由县文旅广电局有关人员指导事发单位处置,必要时协调县级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提供支援。二级响应程序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统一领导各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一级响应程序启动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当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现场后,本级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移交指挥权,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及善后工作。

第六条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文物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信息。

参与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会同公安、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主责部门,收集掌握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查明核实信息来源,对信息危害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研判,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回应和引导,对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舆情信息超出本级控制能力时,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报请上级部门统一协调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第七条 响应结束

事故处置工作完成,次生、衍生危害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指令,上级指挥机构发布响应结束指令后,下级指挥机构的处置工作同步结束。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后,各有关单位停止应急响应行动,恢复正常的经营秩序,进入后期处置阶段。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一条 经营秩序恢复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涉事单位应做好经营秩序恢复工作,当恢复工作超出本单位协调能力时,县文旅广电局做好综合协调及协助工作。

第二条 调查和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公安、应急、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依据调查的事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事故预防、救援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按程序报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

第三条 涉事人员处理

根据文物安全事故的类型,县文旅广电局协助配合县公安局开展涉事文物安全违法人员的处理。

第四条 受损文物修复

县文旅广电局组织文保单位开展文物安全事故中受损文物的价值评估,提出修复和保护的意见或建议,组织开展对文物安全事故的事后补救和受损文物的修复工作。

第五条 奖惩

对在文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文物领域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一条 队伍保障

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为文物安全事故处置与救援提供专业队伍保障,县文旅广电局要与专业救援队伍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应急协调机制,确保在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置、救援工作保障有力。

各文保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队伍。县文旅广电局负责检查并掌握本行政区域有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第二条 经费保障

各文保单位应当设立应急专项经费,负责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处置。应急处置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条 物资保障

县文旅广电局要加强与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部门的联络,做好文物安全事故相关装备和物资的保障。各文保单位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文物安全事故应急物资,以供应急之需。

第四条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健局负责协调医疗资源及时对事故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做好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

第五条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加强事故处置现场治安维护和交通秩序维护,会同县文旅广电局指导与文物有关的大型活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保证应急状态下信息畅通。

各文保单位应配备应急通信设备,保障紧急状态下通信联络畅通,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第七条 后勤保障

事发地镇政府积极做好事故处置期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预案管理

第一条 预案宣传与培训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广电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文物保护有关知识,进一步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和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

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条 预案演练

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各文保单位根据本单位风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第三条 预案评估与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预案审批与备案

按《石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本预案备案手续。

各文保单位应编制本单位文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保持衔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向县文旅广电局报备。

第五条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石泉县文物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流程图

【领导解读】: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6138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