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相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zzfsqxchz/2023-0017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5-10 14:30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升村、社区经办服务水平,现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村(社区):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升村、社区经办服务水平,现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服刑、参军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办理

(一)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

1.缴费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十个档次。

2.缴费补贴标准:年缴费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75元;年缴费600元的补贴80元;年缴费800元的补贴90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年缴费3000元的补贴300元。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等困难群体及重度残疾人,继续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和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对参加城居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等困难群体由财政为其代缴50元保费,持证的一、二级重残人员由财政为其代缴100元保费。残疾人补缴往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时,按照正常人收取保费,财政不给予补助。同时,具有多种身份的困难群体,就高执行财政代缴或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缴费时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县集中缴费期限为每年4月1 日到 6月30日,当年缴费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补缴费不能享受。当年新增到龄人员必须在到龄前一个月缴清保费,否则,不能按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三)缴费方式

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助农E 终端”、陕西信合手机APP、各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ATM 机、“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云闪付”手机APP、“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光大云缴费”等渠道。广大参保群众可以就近选择适当的缴费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费。

(四)补缴费业务

补缴往年保费的人员,必须先用“陕西养老保险”APP做补缴申报,再利用“陕西养老保险”APP或者微信办理支付业务。年满60周岁的到龄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居保养老保险费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五)待遇计算

2010年10月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群众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群众,累计缴费年限至少达15年,到60周岁后方可申领待遇。参保缴费人员按年缴费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申报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支付终身。当前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60-69周岁136元/月,70-79周岁141元/月,80-89周岁151元/月,90-99周岁181元/月,100周岁以上231元/月。

个人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个人历年缴费总额+历年财政缴费补贴+历年个人账户利息)÷139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业务办理

(一)死亡报表填报

各村、社区分组分片全面排查当月的死亡人员,经办人员于次月3日前报送纸质版上月死亡人员月报表(经办人员、村主任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待遇申领

各村、社区根据镇社保站年初反馈的2023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名单进行核对,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提前收集《石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及信合社保卡复印件等待遇申报资料、督促本人按时缴纳当年和往年欠缴的保费,务必在规定时间按程序报镇社保站审核,确保到龄人员次月享受养老金。

(三)退保办理

1.退保条件:参保人死亡或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待遇 ;60周岁以下参保人员死亡的,由继承人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所退金额含个人缴费、财政补助、个人账户利息)。

2.提交材料:在参保人死亡3个月内上报个人账户退保申报资料,一是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1份;二是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是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1份;四是申请人信合社保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五是如退保人属于死亡人员需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六是属于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复印职工保险证明;七是村上开具申请人和退保人关系证明。

(四)丧葬费办理

1.办理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待遇。

2.提交材料:在参保人死亡3个月内上报丧葬费申报资料,一是丧葬费补助金申请表1份;二是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是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1份;四是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五是申请人信合社保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六是村上开具证明,证明可由申请人继承丧葬费。

3.补助标准: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人。

(五)关系转移

1.县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需提供本人的户口本复印件到本县的县级经办机构进行系统更改(也可由镇社保站收集复印件代办),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2.跨县转移的,需到新参保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关系转移的同时将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含政府补贴及利息)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已经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六)生存认证

从2022年1月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即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方可正常领取待遇。如一年内多次认证,以最后一次认证时间为起点重新计算。超过12个月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将会暂停发放。生存认证可利用“陕西养老保险”APP进行自助认证;也可以在集中年检时,各村按照要求进行年检,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陕西养老保险”APP进行认证的,各村(社区)需向镇社保站提供认证人员手持当月报纸或日历及身份证的照片,以便于在系统及时申报,不影响待遇人员领取。

(六)待遇停发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为民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本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参保及保费征缴工作,实行任务分片包干,责任明确到人,确保城乡居保参保率持续保持在99%以上、待遇发放率100%,使城乡居保政策惠及每一位城乡居民。

2.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利用标语、广播、微信群、群众会、发放宣传手册和进村入户宣传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领取相关政策,提高群众对城乡居保政策的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参保,及时缴费,提高个人账户累计数,从而提高养老待遇水平。

3.紧盯重点人群。扎实做好脱贫人口、三类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保和保费代缴工作,做到应参尽参,应代尽代,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4.强化执纪问责。各村、社区未及时申报死亡人员和其他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注销材料造成死亡冒领待遇、使用多重身份信息重复领取待遇或服刑人员领取待遇的,要及时处理并追回违规待遇;拒不退还违规待遇的,各村、社区应需详细信息上报镇社保站,由镇社保站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相关待遇办理过程中敷衍塞责,出现迟报、错报、漏报、瞒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一律移交镇纪委问责处理。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