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河镇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zfsqxchz/2023-0018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5-10 14:31
内容概述 为持续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落实贯彻落实“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公共事业服务水平。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河镇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池河镇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池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池河镇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则

为持续推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落实贯彻落实“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公共事业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巩固衔接办〔2022〕57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池河镇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池河镇各类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条 人员选聘。坚持因岗定人、人岗相适原则,按照“各村(社区)研究确定开发岗位→组织推荐人选或本人申请→各村(社区)、驻村(社区)工作队研究确定人选→新聘人员公示→镇政府复核→确定上岗并签订《劳务协议》→报镇政府和县人社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安置对象。须具有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劳动能力,男女必须是年龄在16—60周岁以内的脱贫或监测劳动力,达到年龄上限的必须退出岗位,签订协议期限不得超过60周岁的当月月底。

第四条  岗位设置。各村、社区坚持因事设岗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岗位分为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岗、易地搬迁安置点卫生保洁岗、村委会卫生保洁岗、安全饮水管理岗、村组道路维护岗、垃圾清运岗、护河(溪)员岗、驻村工作队炊事员岗、留守老人儿童管护岗、残疾人服务岗、治安联防岗、农家书屋管理岗、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岗、新民风宣传岗、旅游引导服务岗、绿化管护岗等。新开发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和各村、社区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如护林员公益性岗位)不得叠加、混淆,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可调整岗位,可1人多岗,但只能领取一份补贴。

第五条  管理主体。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区为本辖区公益性岗位用人和管理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驻村工作队要严把审核关,规范开发管理程序,明确专人强化公益性岗位管理,严禁冒名顶替、吃空饷、违规用人。镇社保负责对各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履职情况、安置情况、日常管理)进行督导考核,督导考核结果与村、社区年终创业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督导考核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直接移交纪委处理。

第六条  考勤记录。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工作日考勤制,服从村、社区的统一管理,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保证随叫随到开展工作。新增安置对象在10天公示期内不得有考勤记录。

第七条  考核内容。考核实行百分制,日常考勤占20分、工作实绩占60分,驻村工作队评价占20分。

1.驻村工作队评价。各村、社区和驻村工作队每月召开会议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到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打分。

2.日常考勤。根据上岗情况记录考勤,考勤周期一般为当月25日起至次月24日止,每月考勤周期满后按照出勤天数进行打分,如有缺勤,考勤直接以零分计算。   

3.工作实绩。依据完成《劳务协议》约定的内容情况、县镇督查反馈、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人员到点抽查以及群众走访评价情况进行打分。

第八条 考核程序。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与补贴发放挂钩。考核由村(社区)委会负责组织,乡村振兴驻村工作队审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85(含85分)分以上为合格,65(含65分)至85分为基本合格,65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发放不超过80%的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发放不超过60%的补贴。

第九条  结果上报。各村每月25日前向镇社会保障服务站上报工作队长、支部书记审签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表、考核表、考核会议记录,由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审核,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条 解聘条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村、社区可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停止发放工资:

1、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如创办或领办企业及合作社、经商、享受创业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稳定脱贫或就业的(如财政供养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村五职干部、护林员公益性岗位、光伏电站公益性岗位、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等);

3.达到本办法规定用工年龄上限或死亡的;

4.一级残疾和各类精神残疾以及无法履职和坚持正常工作的;

5.约定工作日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考核为不合格的;

7.由于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村(居)民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其他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等(如享受五保金待遇)。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各村、社区建立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安置对象有离职、解聘、请假、死亡、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有所调整、电话号码更换等情况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镇社会保障服务站备案,其中对已离职、解聘、死亡的停发补贴;拟新安置人员应经驻村工作队全面研判后及时向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经审查资格后,符合安置政策对象由村、社区按程序及时做好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安置工作。新安置对象上岗后10日内向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备案。对本镇内易地搬迁的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人员要落实“岗随人走”,对符合岗位设置的对象可由现居住地村(居)委会与其签订劳务协议,并进行考勤、考核、兑付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4日起执行,由池河镇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