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县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2-0123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2〕23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1-03 09:39
内容概述 为加强我县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居)民委下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属委员会),提高城乡居民的组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民办发〔2022〕75号)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转发省应对办关于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安联指办函〔2022〕24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县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残联、县妇联:

为加强我县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居)民委下属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属委员会),提高城乡居民的组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民办发〔2022〕75号)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转发省应对办关于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安联指办函〔2022〕24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定位

下属委员会是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体系的重要支撑,在镇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的指导下,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组织村(社区)群众、各类组织和驻辖区单位通过民主管理和协商治理的方式共同参与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组织构成

(一)设立类别。我县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残疾人协会、文体和老年人协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下属委员会和协会组织。

(二)成员构成。村(居)民委员会各下属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主任(主席)由村(社区)支部委员会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可设副主任(副主席)1名,组成成员本着自愿、无偿的原则,可由村(居)民、村(居)民代表、楼院长、中心户长、村(居)民小组长、退休老干部、社区工作者和警务室、卫生室、法律顾问等工作人员及城乡社区各类组织、驻辖区单位代表等组成,根据工作性质和本人特长确定分工(法律法规对相关委员会或协会组织设立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三)任期规定。下属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强政治思想素质,具有较高威信和群众基础,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议事、协调、组织活动的能力。具体人选由村(居)民委员会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出,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下属委员会任期与村委(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结束后即进行换届。村(社区)下属委员会建立情况应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各镇人民政府应将本镇村(社区)下属委员会建立情况及时报告县民政局。下属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现空缺的,按原程序补选。

三、工作职责

(一)各下属委员会共同职责:负责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维护村(居)民正当合法权益,教育村(居)民履行相关义务;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和相关信息;引导发展和指导支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组织村(居)民实施自我服务。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一是组织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依法、及时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是向所在村(社区)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一是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组织、引导群众制定和遵守有关治安防范的规定、民约;二是协助、动员、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看门护院、邻里互助等群防群治活动,落实应急处置、反邪教、扫黑除恶、防灾减灾、防汛防滑、安全生产、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形成专群结合的防控网络;三是掌握熟悉村(居)民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司法服务管理工作;四是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民间纠纷及聚众上访苗头教育疏导工作。

(四)公共卫生委员会职责:一是发挥协调各方作用,配合做好重大疫情防控、重大疾病防治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卫生健康相关工作信息;三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四是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五是组织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六是协助组织开展健康村(社区)创建和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五)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职责:一是配合、协助做好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障工作和留守妇女、儿童、孤儿的关爱服务工作;二是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三是动员引导企业、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指导外出务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与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四是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宣传普及妇幼保健知识,宣传优生、优育、优教,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家庭教育水平,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入学和青少年暑期参加公益活动等工作。

(六)文体和老年人协会职责:一是管理辖区文体活动设施,组织开展科普、文化、教育、体育和移风易俗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培养村(居)民公共精神;二是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协助做好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和关爱服务工作;三是引导、协助、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助老、养老服务工作。

(七)残疾人协会职责:一是密切联系本村(社区)残疾人,代表残疾人利益,积极向村(居)民委员会和镇残联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愿望,落实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扶助措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二是协助开展辖区内残疾人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残疾人档案,办好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助残活动,协调推动辖区内各类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服务;三是开展人道主义和残疾人事业的宣传,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和各类残疾人节日等活动,活跃残疾人生活,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组织残疾人参与民主协商议事和基层治理;四是开展残疾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八)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一是配合政府和专业部门宣传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居民遵守社区文明公约、小区管理规约等制度规定,引导业主依法有序参与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是协调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组织老旧小区居民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相关物业服务事项,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员履行职责;三是收集、反映、处理环境和物业管理有关问题,沟通协调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四是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履职情况的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环境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是监督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使用情况,公共收益公示和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工作任务

按照市局推进工作统一安排,2022年11月底前,各镇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覆盖率达到村(居)总数的65%,12月底达到75%,到2023年6月底覆盖率达到100%。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夯实工作基础、督导工作落实,加快建立完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工作机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各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各方资源,给予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镇应通过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为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按规定悬挂标识牌,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主动协调辖区单位开放内部活动场所及设施,为下属委员会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三)实施督导检查。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定期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下属委员会建设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不足,及时指导解决,确保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建设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县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实地督导,并将工作推进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

石泉县民政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