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mzj/2022-0122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民发〔2022〕214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6-16 14:59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镇级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推进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镇级(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陕民发〔2021〕74号)的落实,全面推动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专业服务。现就石泉县开展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石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泉县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石泉县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泉县民政局

2022年6月16日

石泉县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镇级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11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推进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镇级(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陕民发〔2021〕74号)的落实,全面推动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吸引社会工作人才提供专业服务。现就石泉县开展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政策制度建设为保障,加快建成“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信息共享、专业服务”的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通过整合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与服务群众水平。

二、总体目标

2022年底,11个镇实现镇级社工站全覆盖,2025年底,力争实现每个村(社区)都有专业社工服务。进一步提升镇级社工站服务能力,形成覆盖基层民政领域的专业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建成一批示范性社工站,培育扶持一批扎根基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带动实施一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探索形成我县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特色品牌。

三、建设方式

(一)县社会工作服务总站

县本级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总站(以下简称社工总站),负责镇级社会工作站监督管理、督导、评估工作,开展社工站人员培训,培育一批稳定的、本土的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协助做好全县社工站建设和服务工作。

(二)镇级社会工作服务站

每个镇设立1个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镇级社工站),在社工总站的指导下开展服务。

四、服务内容对象和内容

(一)服务对象:聚焦民政领域服务对象,主要是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保障范围的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济困难老年人、农村“三留守”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确定的其他服务对象。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1.社会救助领域。主要是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入户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并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资源链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等服务。

2.养老服务领域。主要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经济困难老人等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会支持网络建设、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

3.儿童服务领域。配合进行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干预、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重点解决服务对象在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做好留守妇女关爱工作。

4.城乡社区治理领域。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精神卫生等服务。推进“五社联动”,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根据居民需求统筹设计、承接和实施服务项目,促进社会组织、社会资源和各类社区主体有序参与。在社区照顾、社区参与、社区融合、社区发展、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有需求的辖区群众提供情绪引导、心理辅导、资源链接、困难纾解、社会支持网络修复等服务,扶助和支持困难人员生活。

5.社会事务领域。宣传婚姻政策法规、婚俗改革、新时代婚姻家庭文化建设,倡导婚事简办,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引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丧葬需求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人员、易流浪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6.队伍建设方面。主要是围绕培育扶持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打造服务项目团队、提升持证社会工作者人数、传播社会工作理念、发展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五、工作职责

建立县、镇两级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统筹推进项目实施。

(一)县级部门:负责制定本县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年度计划,统筹本级民政各业务领域购买服务资金,用于购买服务项目;督促镇政府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指导、监督镇级社工站建设;依法依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督促承接主体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每季度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二)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社工站办公场所和必备办公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转;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建议;统筹安排本级各业务领域购买服务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依法依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协议)。

(三)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负责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按照服务协议建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业务培训和内部督导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置

社工站办公场所按照资源整合原则,“一室多用”的原则,优先使用镇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办公用房不少于27平方米,并配备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办公用品,共享会议室、活动场所等,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社会工作室。

(二)制度建设

社工服务站应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服务场所使用管理以及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有服务承诺、服务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服务对象满意度反馈等机制。

(三)人员配备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工作人员,驻站人员身份为承接主体聘用的工作人员,每个社工站社工不少于3名社工,其中持证社工不少于1名。驻站工作人员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同等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员优先,社工站项目主管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项目实施3年内所有驻站人员均要求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以及累计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满60学时的人员)。

(四)统一标识

社工站是提供基层服务的平台(非行政事业机构),镇人民政府应在社工站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社会工作服务站”标牌。标牌格式:“中国社会工作标识+XX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规格为40*60CM,银色钛合金。标牌由县民政局按照统一规格制作。

(五)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主要是县级民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也可作为购买社工站服务的主体。

(六)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含有社会工作内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本地无相关承接主体的,可从外地引进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级以上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逐步转为本地机构承接。已经购买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服务的,按照原有协议和方式进行,逐步向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转变。

七、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建成、两年见效、三年提升”的思路,有序推进镇级社工站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基本民生服务能力,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米”。2022年底,11个镇实现镇级社工站全覆盖。

(一)制定方案。购买主体制定购买服务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预算和购买方式、项目内容和进度、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绩效评估等内容。

(二)组织政府采购。县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平、择优原则,在县财政局的指导下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确定承接主体。公开购买社工站项目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事项。          

(三)签订服务合同。在确定承接主体后,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服务合同签订后,县民政局指导监督承接主体按人员配备要求招聘驻站社工,并开展相关服务培训。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签订期限可以不超过三年,县民政局对镇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每年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后续签,评价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资质与条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由县民政局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和具体需求确定。

(四)开展服务。承接主体在服务合同签订1个月内将经培训合格的社工安排到岗,并组织开展需求调研,制定服务计划,提供专业服务。做好资料归档、动态推送、进度简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并按时向县民政局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五)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承接主体要以书面形式向购买主体提交资金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协议、凭证资料等。购买主体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支付规定和协议内容支付资金。

(六)项目监管。购买主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围绕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对象满意度反馈、财务管理等内容,有序开展项目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协议)目标的要及时予以纠正。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完善督导服务,推动项目规范发展。

(七)组织绩效评估。县民政局与各镇共同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机构后续参与社工站项目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社工站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终止服务合同,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镇社工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推动镇社工站建设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建立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社会工作职能部门牵头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镇各相关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按原有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渠道纳入单位预算,从当年可用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民政局将统筹各业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积极探索建立多方投入机制,引导社会慈善资金支持社工站项目。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镇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经费来源单一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严格按照经费使用方向确定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避免超范围服务引发资金使用风险。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严格依照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接主体在民政购买服务以外链接的其他购买服务,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镇各相关单位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加强对承接主体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

(五)加强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工作要点》,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各镇各相关单位应对驻站人员开展督导培训、考前培训、实务培训及相关政策法规培训,驻站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发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和急难问题快速响应服务队成员作用,通过培训教育,引导他们向专业社工人才转化。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社工站项目的重要意义,宣传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成效,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县民政局将定期通报各镇社工站建设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做法、优秀服务项目和案例,促进我县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