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2022〕第12号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2-2783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2022〕第12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8-19 16:33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拟定的《石泉中学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第〔2022〕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拟定的《石泉中学迁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杨柳社区,四至为:东至饶峰河堤、南至凯莎家纺北水沟、西至杨柳大道外侧房屋、北至杨柳小区东水泥路至饶峰河堤,拟征收面积约290亩,土地权属为杨柳社区红岩片1、2、3、4、5、7、8组及上坝片2组集体土地,土地现状地类为旱地、林地、农业设施用地,地上附着物主要为青苗、果树、苗木、花卉、大棚等,具体详见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拟征收土地用于石泉中学迁建及河堤建设,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及水工设施用地。

二、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1〕12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规定,杨柳社区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为6.13万元/亩,参照原杨柳风情园项目征地征地补偿标准,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原地类为水田、旱地、农业设施用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14万元/亩予以补偿,对土地所有权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1万元/亩予以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签订征地协议后兑付到社区,由社区向土地使用权人兑付。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和树木补偿

青苗、苗木及树木的栽植密度符合标准及高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成片及密植补偿;低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套种的分别计算、合并补偿,但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不能高于单一种类最高标准。

1.青苗:蔬菜5000元/亩,农作物2000元/亩。

2.零星果树:幼苗40元/株,初挂果100元/株, 盛挂果200元/株。

3.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及以上的80元/株,胸径大于5㎝小于10㎝的60元/株,胸径小于5㎝大于1㎝的40元/株,胸径小于1㎝的不予补偿。

4.成片果园、苗圃、花卉等多年生经济植物:原则上以移植方式按评估或市场指导价予以补偿,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塑料大棚:钢骨架200元/对,水泥(竹)骨架100元/对。

2.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3.水泥地面:80元/㎡。

4.石坎:浆砌300元/m3,干砌200元/m3。

5.灌溉水管:10元/m。

(三)其他

1.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8〕30号)执行。

2.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未拆除复垦的建(构)筑物以及县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安置途径

本次土地征收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统一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确有需要的可在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土地调整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按1万元/亩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被征地镇村(社区)具体实施。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主体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城关镇人民政府,并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杨柳生态新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征迁工作组实地测绘丈量并取得权利人签字认可的面积为依据;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或者不签字的,以征迁工作组实地测绘丈量面积作为认定依据。

(四)本方案的拟定实行了民主原则,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按程序征求了村组及群众意见、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吸收了村组及群众、相关部门合理意见,并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城关镇人民政府或石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社区、组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