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2022〕13号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2-2784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8-19 16:37
内容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拟定的《两河镇集镇社区一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2022〕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将拟定的《两河镇集镇社区一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及目的

本次征地位于两河镇城镇社区(小地名:中坝),四至为:东临汶水河机耕路、南至机耕路、西至村道、北至机耕路,土地权属为城镇社区1、4、5、6组集体土地,土地现状地类为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农业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等,地上附(构)着物主要为村民住宅、青苗、果树、苗木、花卉、大棚、鱼塘等,拟征收土地总面积约366.56亩。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省政府批准(陕政土批〔2021〕684号)2021年12月26日,石泉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2021〕1号)。征收土地拟用于两河新环态再生资源产业园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政发〔2021〕2号)规定,参照区域内其他征地案例,拟定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水田5.2万元/亩、旱地4.5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宅基地、院场地及农村道路5.2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签订征地协议后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三、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一)安置方式及标准

村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统规自建两种安置方式,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砖混1800元/㎡,砖木1300元/㎡,土木1000元/㎡,均含室内装修。

2.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及标准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已建住宅或已享受过相关补助政策购房的,只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为:砖混房屋1200元/㎡,砖木房屋1000元/㎡,土木房屋700元/㎡,均含室内装修;搬迁过渡费5000元/户;搬家补助费2000元/户。

安置房宅基地划分及费用:由征迁工作组统一征收或协调宅基地,按照房屋拆迁的先后顺序为安置户统一划分,划分的宅基地“三通一平”由征迁工作组实施,从征迁费用中列支。安置户按5.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土地费用,建设手续由安置户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费用由安置户根据规定自行缴纳。

宅基地划分标准为:划分宅基地与被拆迁房占地面积相挂钩,每户划分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4㎡,被拆迁的房屋为多户共用一处宅基地的,面积小于134㎡的,只按1户标准划分宅基地;大于134㎡小于267㎡的,可按2户标准划分宅基地;以此类推进行划分。

(二)房屋附属设施及构筑物补偿标准

1.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10000元/户。

2.活动板房:400元/㎡。

3.水泥院场:80元/㎡。

4.厕圈:砖木300元/㎡,土木200元/㎡;简易猪圈、厕所、户外粪池300元/个;简易鸡笼50元/个。

5.围墙:砖砌200元/延米(高度1.5米以上),土坯100元/延米(高度1.5米以上)。

6.石坎:浆砌300元/m3,干砌200元/m3。

7.室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三)拆迁奖励

自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家的奖励5000元/户,第30天至60天内签订协议并搬离的奖励3000元/户。

四、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和树木补偿标准

青苗、苗木及树木的栽植密度符合标准及高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成片及密植补偿;低于标准栽植密度的,按零星青苗补偿;套种的可以分别计算,合并补偿,但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不能高于单一种类最高标准。

1.青苗:农作物1500元/亩。

2.桑树:零星5元/株,密植桑园5000元/亩(栽植密度1000株/亩以上)。

3.零星果树:幼苗40元/株,初挂果120元/株,盛挂果200元/株。

4.密植果园(栽植密度60株/亩以上):未挂果2400元/亩,初挂果7200元/亩,盛挂果1.2万元/亩。

5.用材树木:零星用材树木胸径10㎝及以上的30元/株,胸径大于5㎝小于10㎝的 20元/株,胸径大于1㎝小于5㎝的10元/株,胸径小于1㎝的不予补偿,成片乔木林3500元/亩,成片灌木林2000元/亩。

6.成片花卉、苗木等多年生经济植物:原则上以移植方式予以补偿,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养殖鱼塘:8000元/亩。

2.标准化钢架出菇棚:5万元/个 。

3.塑料大棚:钢骨架200元/对 ;水泥(竹)骨架:100元/对。

4.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5.水泥地面:80元/㎡。

6.石坎:浆砌300元/m3,干砌200元/m3。

7.灌溉水管:10元/m。

(三)其他

1.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宁石高速工程建设石泉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8〕30号)执行。

2.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未拆除复垦的建(构)筑物以及县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土地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土地面积以征迁工作组实地测绘丈量并取得权利人签字认可的面积为依据;被征收人对面积有异议或者不签字的,以征迁工作组实地测绘丈量面积作为认定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

1.有产权证书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2.无产权证书但属于实体合法、登记手续不全建筑的或证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的,由第三方资质测绘机构根据《房屋测量规范》等规定进行实测,以实测面积为准。

六、安置方式及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以货币形式补偿安置为主。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7〕13号)文件规定,由县政府按1万元/亩的标准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在土地征收工作完成后,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被征地镇村(社区)具体实施。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主体为石泉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石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两河镇人民政府,并成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征收补偿拆迁安置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内,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两河镇征地拆迁工作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将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本方案的拟定实行了民主原则,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按程序征求了村组及群众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吸收了村组及群众、相关部门合理意见,并经县政府2022年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两河镇人民政府或石泉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五)本公告在石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贴,社区、组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公告。

石泉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公文PDF原件】:石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