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yjglj/2020-0073 | 公开日期: | 2020-08-01 15:38 |
来源 | 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泉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石泉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石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石泉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解决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市安委办《关于印发石泉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市安委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非煤矿山三年整治行动,从根本上消除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源头治理,严格按要求完成全县2座尾矿库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明显提高我县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一是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三是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促发展、保平安。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的法规标准规章和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门陆续修订出台的《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3.开展安全检查评估。引入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专技机构对企业安全工作进行诊断检查、把脉用药、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为企业专项安全“把脉用药”,主体监管部门牵头、专业监管单位配合的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引导、部门依法监管、中介规范服务、企业尽责履职”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全县安全生产管理治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4、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落实政府负总责、应急部门负监管责任、所在地镇政府负属地管理责任的责任体系,坚决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网。二是严格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如期完成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陕应急〔2020〕24号)安排,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陕应急〔2019〕190号)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三是学习借鉴铜川市凤凰建材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经验,进一步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以监管+服务方式方法推进非煤矿山企业进步完善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和队伍管理。四是强化执法力度,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强化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
(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提高安全准入门。坚决执行露天矿山年开采10万吨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继续严格限批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设置非矿山和尾矿库,小型采石场工作面作业人员禁止超过3人等规定。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严禁在距离汉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2、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一是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和标准的监督,认真执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部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陕应急〔2020〕58号)规定。二是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环节,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强化执法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后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予以注销。
3、加大整顿关闭力度。一是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作为重点关闭对象。二是2020年以前全部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的车辆。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在工矿商贸企业强制淘汰和禁止使用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通知》(陕应急〔2020〕31号)的规定,全部淘汏原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严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设施进入生产环节。
(三)大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贯彻执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广凤凰建材有限公司本质安全管理经验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复制推广铜川市凤凰建材公司本质安全管理经验。建立健全安全奖惩机制,增强全体员工履行安全责任的自我意识、自觉行动,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二是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全体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制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等工作按照省非煤矿山试点企业工作经验,对照清单进一步完善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相关工作。
2、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监督企业积极学习借鉴《陕西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典型案例汇编》。已经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企业,要结合《陕西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典型案例汇编》找差距,不断丰富完善本单位的双重预防体系。2020年底前,全市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深化工矿商贸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通知》(陕应急〔2020〕32号),全面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设置安全风险告知栏,制作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按要求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3、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市安委办文件要求,继续执行原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安市安监管发〔2015〕16号)文件,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组织下放县区应急管理局确认。同时将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管理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结合起来,加强对标准化企业达标情况的动态抽查,发现达不到要求的及时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称号。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达标升级,大力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创建二级标准化。
4、大力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一是学习推广凤凰建材经验,建立公司、部门、工段、班组四级安全培训制度,实行“理论测评+技能培训”的“以考代培”机制,实现每个员工对安全知识和技能达到“会说、会写、会背、会应用”,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三违”风险。二是加大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抽查与执法力度,严格执行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有关规定,推进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提升安全技能。
5、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一是按照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化建设实施方案,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二是从今年开始到2022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
6、进一步加强事故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发生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特别监管的通知》(陕应急〔2020〕41号)相关规定。工矿商贸企业发生事故时,在监管部门严肃责任追究、实施行政处罚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责成事故企业成立事故调查组,从内部彻查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制定针对本次事故的《特别规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实施特别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从严审查行政许可,严格标准化管理,限制评先评优。
(四)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强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一是突出员工居住点(特别是外包工队居住点)自然灾害矿山顶板管理、提升运输、动火作业、防治水等重点环节,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明确整改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二是严密管控露天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强制边坡超过200米的矿山、排土场实施边坡监测。严格实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严禁一面坡开采或掏采。三是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企业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和安全状况,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和日常管理,严禁未经履行相关手续乱挖排土、排渣场。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作为安全监管工作重点贯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过程,结合各类检查同步实施共同推进。重点打击整治以下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1、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以采代探行为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2、不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的且未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及时变更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范围内未及时收回的。(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以建设为名长期从事采矿以建代采行为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4、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使全或者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8、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9、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11、露天矿山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未采取中深孔爆破作业、台阶(分层)高度、平台宽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矿区运输管控措施不到位,极端恶劣天气未停止作业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12、尾矿库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未制定排放计划,干滩长度、库内水位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未组织巡查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7月)。按照本方案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8月至12月)。全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要全面开展排查自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在企业排查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进行评估和排査,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相关部门及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推广铜川市凤凰建材的经验,借鉴《陕西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典型案例》,以及必要时召开现场推进会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规章制度、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建立领导牵头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专项工作领导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清晰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形成有效的推进机制,及时研究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切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执法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要加强监管执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问题和隐患相对集中、事故频发的镇和企业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要联合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暗查暗访等监管执法机制,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委托执法,不断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新领域。三是结合“放管服”改革,既要依法严格执法,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企业“开小姓”,组织专家进行精准指导服务。
(三)严格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根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计和进度安排,县安委办会不定时进行督促、指导、检查,确保按计划完成各项重点任务。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组织专家帮助企业解决地压、通风、防水等技术难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镇和企业,要实施约谈警示、通报曝光、考核问责等措施督促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