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K-2021-0000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09:46 |
来源 | 经贸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解读说明 |
解读说明人:石泉县经济贸易局 刘 军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陕西省“稳外贸”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外贸进出口工作,进一步调动外贸进出口企业积极性,培育扶持具有实绩的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稳步开拓国际市场,我局按照2020年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纪要确定事项,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起草了《石泉县促进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试行)》,为支持全县外贸企业渡难关、稳订单、拓市场、保份额,提供财政奖励政策依据。
二、基本内容
《办法》共10条,试行期1年(期满自动废止)。主要包括:
一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的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当年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有不良记录或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是奖励兑现程序,外贸进出口企业根据奖励标准,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由县经贸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奖励意见,报送县政府审批。
三是奖励标准,凡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除申报兑现的省、市奖励资金外,我县再根据年进出口总额,以海关出具的外贸进出口证明为依据,按照奖励标准,据实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凡获权企业自营进出口实现零突破,且当年进出口额达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当年进出口达50万美元及以上(含50万美元)、2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的标准,据实予以奖励。该项与第一款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3.对当年进出口达200万美元及以上(含200万美元)、400万美元以下(不含4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的标准,据实予以奖励。
4.对当年进出口达400万美元及以上(含4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25元的标准,据实予以奖励。
5.对当年进出口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按照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3元的标准,据实予以奖励。
同时,对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参加境内外各类展会以及年度进出口总额位居全市前三名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
1.企业创立和打造优质出口品牌,凡获得“中国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获得“陕西省名牌出口商品”称号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企业人民币5万元。
2.在境外参展的,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每个企业全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6万元。在境内参展的,按照交纳的展(摊)位费用,给予不低于30%补贴,每个企业全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2万元。
3.对年度进出口总额达400万美元以上,且位居安康市进出口总额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