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1-4865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政办函〔2021〕4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22 14:38
内容概述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切实做好全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切实做好全县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省市政策依据

(一)《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38号)

(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 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43号)

(三)《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因灾情影响延长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限的通知》(陕医保函〔2021〕194号)

(四)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安康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72号)

二、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居民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三、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本县参保。

(二)统筹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在学校参加安康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四、参保缴费标准

全县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80元(中央464元,省、市(区)116元,省、市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5:5,市、县(市、区)财政补助配套分担比例为1:9)。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每人每年为120元。

3.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定额资助政策。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45元定额资助,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0元定额资助,县级财政资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5元定额资助,资助后剩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己缴纳。

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4.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年120元给予定额资助。

5.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计划生育家庭

财政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三)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四)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县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及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另行规定。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2021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1年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加2022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安康市迁入外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六、身份认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七、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通过金融机构渠道代收入库,我县主要采用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助农E终端、ATM机、柜面;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手机银行和银联云闪付 APP以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缴费。

(一)全额资助人员。对于全额享受个人缴费补助的参保群体,由负责补助的部门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册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定额资助人员。对定额资助的参保人员,按“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缴费业务,即参保人员个人按年缴费标准(320元/人/年)自行缴费,补助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由财政及相关部门通过直补的方式发放给相关人员。

(三)提供缴费凭证。凡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须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包括手机银行电子回单、电子凭证、e 终端POS小票、缴费(完税)证明等,缴费(完税)证明可以在村(社区)代收客户端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八、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镇医保经办机构、村(社区)代办点或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域内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地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死亡等情况,居民医保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千家万户,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镇、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从讲政治的高度把征缴工作抓实抓好。要积极建立和落实工作联动机制和协调机制,步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参保缴费征收任务顺利完成。

(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县医保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抓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做好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镇、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有序推进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并建立完善参保信息台账,确保建档立卡已脱贫户、监测户两类对象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确保全县城乡居民一般人员参保率达到99%以上。各镇要加强参保对象的信息录入,严格审核城乡居民参保登记资料,确保参保地和受益地(户籍或居住地)一致待遇不受影响,并通过系统平台完成参保登记和信息变更,将参保信息台账及时报县医保局和税务局复核备案。

(三)加大宣传,畅通渠道。各镇、各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一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和务实管用的工作举措,让参保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要加大宣传力度,依托新闻媒体、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服务热线等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充分调动居民参保积极性,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和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确保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各镇要把2022年度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认真研究部署,抓好推动落实,要层层分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县税务局、医保局要和各镇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研究解决征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各镇完成任务情况每周进行通报,确保按期完成省市县考核目标任务。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公文PDF原件:石政办函〔2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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