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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mzjj-GK-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10-14 15:23
来源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环卫所起草了《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集时间:10月14日至11月13日 

联系电话:0915-6311191

邮  箱:488764494@qq.com 

联系地址:石泉县杨柳大道中段

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4日


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泉县城区(东起汉江三桥,西至丝银坝村十组湘子沟桥,南以G210过境公路西扩100米和阳安铁路(包括通用机场),北至山脚(包括北辰公园)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是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发改、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环保、文广旅游、财政、公安、经贸、创建等部门和城关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加大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食品原料。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协调、包装申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负责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定期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许可证的企业收运和处置,做到应收尽收。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贮存、收运、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广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农家乐行业管理,督促农家乐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许可证的企业收运和处置。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

经贸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

第六条 本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县餐厨废弃物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将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列入城市管理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比的内容,对在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由区城管部门负责落实。 

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予以财政补贴,具体工作经费级补贴办法由城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针对石泉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相关工作及规费征收机制。 

第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全县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的企业,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其颁发服务许可证。

城管部门应当与县政府许可的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等内容。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种类、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实行联单制度,应当按照县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账,并取得相应的回执。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和具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清运协议,并将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和清运协议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报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酒瓶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在规定的地点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并达标排放;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资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收运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确认。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四)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五)将餐厨废弃物运输至已取得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其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有处置单位确认。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石泉县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五)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城管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自行或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或者加工食品;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县城市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档案。 

县发改、市场监管、环保、农业农村、文广、公安、创建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管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联动执法机制。由县城管部门定期组织联合专项检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县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县城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服务和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漏、撒落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置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于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根据《畜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环保、公安、创建办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执法监管,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地沟油)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解读说明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2021年10月14日,《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4月,由我县招商引资引进“石泉县年处理3万吨城市有机废弃物及年生产2万吨有机肥项目”。目前,项目主体建设及主要设施设备基本建成。2021年8月3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仁康主持召开石泉县人民政府专项问题办公会议,会议确定由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负责,半个月内研究出台餐厨垃圾投放管理办法,引导餐饮企业分类投放,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出台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实现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防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厨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县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本《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市场监管局意见,现正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开征集意见。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为建设全国“两山”示范县、全国文化旅游名县、西北生态经济强县打好卫生基础;为广大市民群众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四、主要内容

《石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实施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及企业职责。

第二章“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明确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企业需要的相关材料,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规定了违反本《办法》进行处罚的具体细则。

第四章“附则”明确了该“办法”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内容。

征集结果:https://www.shiquan.gov.cn/Content-2329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