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scjgj/2021-0128 公开目录: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17 16:50
内容概述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下属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加大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创新促进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强化监管执法、提高监管效能、严管竞争失序,确保 “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要结合我县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聚焦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难点、堵点问题,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法律震慑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二选一”, 实施限流、屏蔽、流量劫持、数据杀熟、捆绑软件、恶意不兼容等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或者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经营者采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误导性展示用户评价、以恶意好评触发电商平台惩罚机制、虚假营销、虚构流量数据、虚构交易互动数据、对经营者自身或其商品(包含服务,下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利用新技术手段、新媒体、新型销售模式开展虚假宣传的行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专门软件工具刷单炒信。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APP 名称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利用电商平台、朋友圈、短视频等新型渠道销售仿冒服装、日用品等民生重点商品。

(五)经营者、平台企业对同行业竞争者通过雇佣专业 “水军”“黑公关”等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六)利用庆祝活动宣传报道或者领导人讲话内容等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利用会销等方式,对与庆祝活动相关的工艺品、纪念品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十四运和残特奥会等名义作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特许商品、纪念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线上促销活动中促销信息公示不明确。采用欺骗性的手段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利用“进店送”“扫码送”开展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线上线下促销中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一)在医药购销过程中给付“回扣”。 捆绑推销药品耗材。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名义,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科研经费等重点领域进行利益输送等商业贿赂行为。

(十二)疫情防控物资出口企业在获取相关生产资质、参加招投标及供应商审查、签订采购合同、组织生产销售、目的地货物通关、外方质量抽查等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三)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与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美容效果的承诺不一致的行为。对美容效果做缺乏科学依据或者支撑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聘请网红等代言人进行直播宣传,代言人利用话术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诱导消费。

(十四)通过搜索引擎、生活服务类平台等,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标识、误导性宣传等多种混淆方式,使消费者误认为与其他知名医疗机构存在关联,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十五)以超低价格吸引顾客上门,再通过话术诱导推荐消费者购买高价套餐的行为。

(十六)未经授权使用“协和”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或简称,引人误认为是知名医院商品,或与知名医院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宣称知名医院专家、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方式,对经营者或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中医药服务领域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七)在农村、城乡结合地区生产销售仿冒农资产品,其他日用品等商品,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八)以“保健”为名推销普通商品、伪高科技产品、保健理疗产品等,宣称有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等侵害老年、病弱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九)校外培训机构、在线培训机构、早教机构等对师资、培训效果等作夸大、不实宣传的行为。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对近视眼镜功效作虚假宣传的侵害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自2021年9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1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稳妥有序、整体推进各项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机制建设。坚持打建结合,完善制度和机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探索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和社会共治治理体系。邀请相关部门参加培训和研讨,加大政策研商和问题研究力度。大力强化竞争政策倡导,推动竞争政策实施。

(三)形成执法合力。充分发挥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优势,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联合执法。适时开展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增强警示震慑效应,持续释放严监管信号。

(四)做好统计报送。建立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重点案件查办工作台账,对上级转办、交办、督办以及自行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实时跟踪查办进展,加强指导调度。

请各所、股队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统计表》报县局市场秩序及商标广告监管股。

 

 附件:《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统计表》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附件:2021年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情况

单位

数量

开展宣讲、培训、合规指导

(次数)

 

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联系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

(个数)

 

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

(次数)

 

反不正当竞争立案及案件查处情况

立案数

(件)

结案数

(件)

案值

(万元)

金额 

(万元)

合计

 

 

 

 

 

 

互联网、数字经 济、平台经济领域

小计

 

 

 

 

仿冒混淆行为

 

 

 

 

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

 

 

 

 

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医药购销、医疗、美容服务等领域

小计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商业标识等仿冒 混淆行为

 

 

 

 

借 “保健”之名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医药领域虚假宣传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违规商业炒作

小计

 

 

 

 

利用庆祝名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假借“特供”“专供”等名义实施虚假 宣传行为

 

 

 

 

借庆祝建党 100 周年、十四运和残特奥 会等名义作虚假宣传,恶意炒作特许  商品、纪念品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教育领域

小计

 

 

 

 

教育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行为

 

 

 

 

近视防治相关虚假宣传行为

 

 

 

 

擅自使用少先队标识标志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农村地区、涉农商品

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促销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 报送今年以来累积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