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1-0088 | 公开日期: | 2021-07-08 08:42 |
来源 | 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石卫公罚(2021)12号 |
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未按照规定对卫生检测报告进行公示案. |
涂X |
2021年5月24日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陕西石泉鼎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余X、赵X、伊X)等66名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未按照要求对2020-2021年空气质量、微小气候及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卫生检测报告进行公示;未建立2021年集中空调档案。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八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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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履行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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