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1-0090 | 公开日期: | 2021-07-19 16:32 |
来源 | 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表
序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1 |
石卫公罚[2021]13号 |
石泉县欧泉美容养生馆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牛XX |
2021年7月5日在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石泉县欧泉美容养生馆自2021年6月17日至2021年7月5日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从事生活美容活动19天。 |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自动履行 |
石泉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