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zfgzbmxwjj/2021-0086 | 公开日期: | 2021-07-06 17:29 |
来源 | 卫健局 | ||
内容概述 |
补办《独生子女光荣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申请人男方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及联系电话:
申请人女方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及联系电话: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补办《独生子女光荣证》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用途: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的夫妇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5月2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及《陕西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具体是:申请人在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应当主动向发证机关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夫妻双方个人照片一并向发证机关提供。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康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撤销补办《独生子女光荣证》确认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样式
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发证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发证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向发证机关提供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本人愿意配合发证机关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检验;
(四)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发证机关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附件(点击下载)补办《独生子女光荣证》证明事项.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