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1-0684 发布日期: 2021-04-15 16:06
来源 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
内容概述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有效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要求,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规定,结合石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关于印发《石泉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各银行机构:

《石泉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已经审核通过,现随文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石泉县扶贫开发局

石泉县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

2021年4月15日


石泉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有效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支持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定脱贫。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要求,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法规定,结合石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专项用于扶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贷款意愿、具有产业发展意愿和产业发展能力,有切实可行的脱贫增收渠道,产业发展资金缺乏,个人信誉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的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放的贷款。(产业指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及创业就业等增收项目)

第三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只能用于法律许可且对环境和社区无负面影响的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增收项目。贫困户贷款发展产业应与村域脱贫发展规划有机结合。

第四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金额原则上还是“5万元(含)以下”,但对确有需求、有能力的,可追加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银行机构可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五条  加强续贷和展期管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银行机构应提前介入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规审慎办理续贷和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第六条  贷款执行利率,执行国家规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第七条  贷款贴息。财政资金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予以全额贴息。对于高于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的小额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范围,财政不予贴息。银行机构对信用好的脱贫户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八条  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九条  石泉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石泉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石泉县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时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授信

第十条  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应遵循对脱贫户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程序;评级授信坚持由脱贫户自愿申请。

第十一条  以村为单位,成立脱贫人口小额贷款风险防控小组,成员由各村工作队队长、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村三委成员、支行行长、包村客户经理及村内两名德高望重、为人正直、作风正派的群众代表组成,驻村工作队队长或驻村干部任组长。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贷款的组织宣传发动,完成脱贫户评级授信工作,动员指导脱贫户选择致富发展项目,审核脱贫户贷款申请,并向包镇承办银行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监管贷款资金的日常使用,协助包镇承办银行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脱贫项目效果。

第十二条  调查与建档。风控小组应对村辖区内脱贫户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详细了解脱贫户诚信度、劳动力、劳动技能、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产业发展基础等情况,逐户据实填写《贫困户评级授信表》,建立健全脱贫户经济档案。脱贫户入户调查建档率应达到100%,应视贫困户身体健康状况、生产发展能力等因素审慎评级,授信期限不超过三年,视具体情况按年进行调整。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第十三条  规范建立脱贫人口小额贷款台账。包镇承办银行机构每月应对脱贫户发放贷款及归还情况逐笔登记,规范建立脱贫人口贷款台账,月底与镇上对接,动态掌握贷款的使用情况,对接审核后的台账按月报送各镇政府及包镇承办银行机构备案。

第三章 担保及贴息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指由县政府安排,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用于建立和补充脱贫人口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当年不足的,可通过跨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  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石泉农商银行、农业银行石泉支行、邮政储蓄银行石泉县支行,用于清偿发生逾期、违约的脱贫人口小额贷款本息。各承办银行机构对担保基金拥有优先受偿权,在小额贷款存续期内不得退出。担保基金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由县级政府按照年度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规模计划予以安排,小额贷款最高为担保基金的10倍,担保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脱贫户小额贷款本金或利息产生的不良金额,按照陕脱贫发〔2017〕1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代偿条款执行。对高于LPR利率发放的小额信贷和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贷款,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发生代偿行为后,政府应将担保基金补足。

第十八条  扶贫小额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形成不良后,各承办银行机构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追索,各镇政府及风控小组成员应履行职责,积极督促脱贫户按时还款。风险代偿宽限期不超过1个月,情况特殊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宽限期届满后,各承办银行机构向县政府提出代偿要求,按照《石泉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代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约定扣划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是县政府专项安排用于补贴脱贫户小额贷款利息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脱贫户应按季度清息,并将结息收据规范保存。县财政按脱贫户贷款年度内实际产生的利息实行全额补贴,通过“一卡通”兑现到户。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贴息资金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进行贴息。每年的贴息资金分季度四次兑付,每季度末,各承办银行机构根据本季度脱贫户贷款清息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把关,据实编制本季度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花名册,并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10天后,经银行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局(乡村振兴局)进行审核,县扶贫局审后在网上公示10天,确认无误后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下一季度初通过“一卡通”账户将贴息资金兑现到户。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脱贫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县财政不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承贷银行机构根据脱贫人口的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规模、额度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程序:脱贫户申请小额贷款后,风控小组应及时受理,并向包镇承贷银行机构提出贷款意见;承贷银行机构告知脱贫户贷款注意事项,发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经村级公示无异议后,由包村客户经理、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共同审核签署发放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印章;承贷银行机构应留存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对贷款用途符合条件且完成内部审批后,及时与脱贫户签订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脱贫户贷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承贷银行机构通过各村风控小组应及时通知借款脱贫人口按时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脱贫人口在小额贷款本息未偿还完毕前,其参加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农村小额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则上应确定为承贷银行机构,若发生保险理赔,应首先赔付第一受益人,冲抵其贷款本金。

第二十六条  县扶贫局(乡村振兴局)按照约定履行完相应的代偿责任后,承贷银行机构必须配合县扶贫局(乡村振兴局)做好后续追偿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担保基金的管理。每年县审计、财政、扶贫(乡村振兴)等部门定期对扶贫贴息资金、担保基金进行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财政贴息资金、担保基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改变贴息贷款用途;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贴息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贴息资金;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各风控小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借款对象的审核、贷款用途的监管,跟踪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效果。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风控小组,县上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政府负责对承贷银行支持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发放贷款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进行考核,对服务质量差、管理水平低的承贷机构取消其承贷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局(乡村振兴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泉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贫困户在村级扶贫互助协会贷款用于发展产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财政贴息。 

第三十三条  2019年县脱指办、县扶贫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石泉县支行《关于印发<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