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1-0019 公开日期: 2021-03-01 15:34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为扎实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石泉县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扎实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以松褐天牛为媒介传播、危害性极大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对松林资源极具毁灭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具有致病力强、传播速度快、除治难度大等特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石泉县是松材线虫病疫区,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均为疫木。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采伐、挖掘、捡拾、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违反本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并销毁疫木;擅自采伐、挖掘、捡拾疫木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运输、携带、寄递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承接运输、携带、寄递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不得受理运输、携带、寄递业务;从疫区或者经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途经本县中途驶离高速公路的,对货物进行销毁处理,对运输工具及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报告所在地县级林检机构,由县级林检机构对调入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回收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在疫区施工的,应当依法销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松木采伐管理,严禁擅自采伐和借疫木采伐名义进行乱砍滥伐。

七、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松木的防治性采伐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发现并报告擅自采伐枯死松树、擅自藏匿、偷运松疫木,以及非法经营、加工、利用松疫木等行为。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如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局报告。(举报电话:0915-6318298)。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泉县林业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