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mslj/2021-0004 | 公开日期: | 2021-01-10 08:27 |
来源 | 水利局 |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石泉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月8日前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在堰坪河高原村2组(小地名:李家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处壹仟圆整(1000.00元整)罚款 ;
(2) 立即将堆放在堰坪河高原村2组(小地名:李家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本处罚决定
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呈 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 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
石泉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