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1-0004 公开日期: 2021-01-10 08:27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水罚字[2021]第01号)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石泉县******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月8日前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使用挖掘机在堰坪河高原村2组(小地名:李家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料   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处壹仟圆整(1000.00元整)罚款  ;

(2) 立即将堆放在堰坪河高原村2组(小地名:李家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料进行清理复平,恢复河道原貌 。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 本处罚决定

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呈 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 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8日

石泉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