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zfbmslj/2021-0005 公开日期: 2021-01-20 08:21
来源 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水罚字[2021]第02号

当事人:石泉县**********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月18日前将渣土倾倒在石泉县城关镇元岭村(村沟口)熊远成家房屋外侧,致使渣土滑落入河道管理范围内  的行为违反了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现根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处罚:

(1) 处壹仟圆整(1000.00元整)罚款  ;

(2) 将滑落在城关镇元岭村(村沟口)熊远成家房屋外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渣土进行清除,恢复河道原貌 。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

所处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呈石泉县政务大厅财政窗口,地址 春潮广场东段(城投大厦) 。逾期不交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泉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康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90日内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8日

石泉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