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66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后)行罚决字[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7-20 10:50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陈**,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无。

现依法查明:陈**殴打他人一案由报警人张*于2020年7月8日报案至我所,同日我所做治安案件受理调查。经依法调查,现确认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8日,张*在后柳镇**酒店院内欲拿凳子坐,酒店工作人员陈**抢夺凳子不让张*坐,双方发生争执,张*在欲强行坐凳子的时候被陈**用手推倒在地,导致张*右脚软组织轻微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为我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客观的反映了上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所认为:任何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案中,陈**与张*发生争执,陈**用手将张*推倒,使其右脚软组织受伤。综合全案,陈**推倒张*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违法了治安管理法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健康权,对其理应予以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为了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陈**罚款200元
违法行为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后柳派出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