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索引号 | zfbmgaj/2020-0054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公安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公(云)行罚决字[2020]58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6-18 16:47 |
内容概述 |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违法行为人侯**,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2019年12月24日,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现查明:2020年03月26日,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雾山中队受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派,在石泉县***街**设立交通检查点检查过往车辆,于当日22时35分,侯**驾驶一辆无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该路段被民警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驾驶员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62.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2019年12月16日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查中队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侯**2019年12月2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本因吸取教训、引以为戒,2020年3月26日,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无视法律法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侯**处5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侯**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行政处罚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500元。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