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54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云)行罚决字[2020]58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6-18 16:47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侯**,男,**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2019年12月24日,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现查明:2020年03月26日,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云雾山中队受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派,在石泉县***街**设立交通检查点检查过往车辆,于当日22时35分,侯**驾驶一辆无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该路段被民警例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驾驶员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62.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调查,2019年12月16日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查中队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侯**陈述、现场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本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间能互相佐证,客观反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侯**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局认为:违法行为人侯**2019年12月24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本因吸取教训、引以为戒,2020年3月26日,侯**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无视法律法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侯**处5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侯**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行政处罚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石泉县农商银行,预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拘留由石泉县公安局云雾山派出所民警送至石泉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