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张**,男,**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工作单位:无。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中共预备党员,非公职人员,非村两委成员。违法经历:2020年5月2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
现查明:2020年8月25日16时许,石泉县公安局喜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在石泉县**镇**国道开展交通查控工作,16时35分时许,张**驾驶一辆牌号为陕GU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镇方向往**镇方向行驶,执勤民警在依法对其检查中发现驾驶员张**有疑似酒后驾车的行为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民警依法将其驾驶的陕GU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拖移至石泉县公安局喜河交警中队,石泉县公安局喜河交警中队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张**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2mg/100ML,张**当场表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其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以上事实有张**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书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张**的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对交通秩序的管理,2020年5月25日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已经被石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罚,被处罚后其没有吸取教训、遵纪守法,现再次饮酒后驾驶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对此公安机关本着教育的目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张**再次饮酒后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合并处拘留10日,罚款2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人将罚款缴纳到中国工商银行石泉支行,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由石泉县喜河派出所民警送至石泉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0年08月27日至2020年09月0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