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K-2020-1011 发布日期: 2020-10-28 16:43
来源 督查室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监管的建议及复函

关于加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监管的建议及复函

第30号

领衔代表:刘万成

内  容:

当前家长对孩子教育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各种校外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但有些培训机构资质管理不严格,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达不到培训效果,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建  议: 

一是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尤其是要对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批;二是对从事校外辅导的教职人员,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动态管理;三是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学生的校内辅导,加强教师在校内教学质量评议,降低学生及家长对课外辅导的依赖性。


类别:A

签发人:张诗波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号
建议的复函

石教体科函〔2020〕85号

刘万成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中小学课外辅导机构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依照法律法规,我县共审批培训机构45家(均为营利性机构),其中学科类30家,特长类15家,参训学生3913人,教职工人数264人(专职教师189人,其他正式聘用人员75人)。另外,2019年4月-2020年9月向县教体科技局提交前置许可申办资料11家(其中审批1家,自主放弃1家,9家待审批),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培训机构。

二、相关法规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的规定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60号)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由文化部门审批由民政部门登记。

(三)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早教机构)由卫生部门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四)市场监管局负责儿童看护服务有限公司、小饭桌及教育信息咨询公司等的审批及监管。事实上,还有很多部门都对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和各类服务活动进行管理,并制定过具体规定。近期,国家卫健委也对幼儿的托育服务制订了管理制度,国家旅游局已经牵头制定了《研学旅行服务规范》行业标准。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监管

(一)明确设置标准

早在2013年我县就出台了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2号)文件,就具体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如场所条件方面,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师资条件方面,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数、英及物、化、生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等基本要求。

(二)依法审批登记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安康市教体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安教体发[2019]42号)等文件,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必须证照齐全才能开展培训。明确培训机构须经县教体科技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再按所属类型到相关部门申领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必须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规范培训行为

在细化培训安排、践行诚实守信、规范收费管理等三方面做出了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县教体科技局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科类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标准必须公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是县政府成立校外培训机构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县领导为组长,教育、市场监管(物价)、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大队)、卫健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二是建立执法检查机制。由县教体科技局牵头,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卫健局等部门参与,建立县级联合执法检查机制,按照要求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执法大检查。

三是完善日常监管,落实年检年报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发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络上公布机构名称及主要信息,对有负面清单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

四是重点加强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超前超标培训、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广告宣传、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一日发现培训机构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在2018年至2019年专项治理工作中,7家有证培训机构被关停。

五是加强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及审核。加强对从事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培训内容、教师信息、培训时间等情况的监管。

六是加强在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加大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检查力度。保持对在职教师校外有偿补课高压态势,畅通投诉渠道,明察暗访,对群众电话、邮件举报情况,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迄今未出现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情况。

七是对无证无照经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实行“零容忍”,现场予以取缔或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吊销办学许可、吊销执照。在2018年至2019年专项治理工作中,20家无证培训机构被关停。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落实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县级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对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探索联合相关力量集中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机制。建立长效的动态监管系统,针对培训市场环境加大巡查力度,对民办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二)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教育教体科技局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教育执法,对违规办学、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严肃查处。完善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三)积极引导,规范办学。面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体量大、结构复杂、涉及面广的情况,采取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接近规范办学条件的机构可积极引导扶持,使其尽快“持证上岗”。对问题突出的机构坚决取缔关停,确保教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四)积极探索课后托管服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及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探索实施开展我县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工作,为辖区内城市小学放学后家庭看护确有困难的义务段学生提供课后托管服务。课后托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组织学生阅读、综合实践活动、兴趣小组活动、作业辅导等。同时,按照县局提出的“紧盯一条主线、聚焦五大重点、健全六项机制”的“156”教育工作思路,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工作保障,在形成工作合力上下功夫,着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狠抓教育教学质量提高,降低学生及家长对课外辅导的依赖性。
最后,感谢你对我县教育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也对我们在办理建议过程中的不足之处表示歉意。 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以上答复你是否满意,请反馈意见。

联系人及电话:陈永健 18909158567             

石泉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