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wxlyj/2020-0047 公开日期: 2020-07-08 09:26
来源 石泉县林业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石林罚决字【2020】第015号)

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1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5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李某某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李某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组,占用林地开采石料,经现场勘察,占用林地面积300平方米,折合,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000。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