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wxlyj/2020-0047 | 公开日期: | 2020-07-08 09:26 |
来源 | 石泉县林业局 |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 |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石林罚决字【2020】第015号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李某某 |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李某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镇**村*组,占用林地开采石料,经现场勘察,占用林地面积300平方米,折合,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处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000。 | 石泉县林业局 2020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