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46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郊)行罚决字[2020]7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11 14:45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王**,女, ****年**月**日出生,文盲文化程度,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未在基层组织担任职务,户籍所在地:石泉县**镇***村*组,现住址:石泉县**镇***村*组,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案,由邓**于2020年4月14日拨打110指挥中心报警电话报案,违法行为人王**于当日被书面传唤至我局查证,经依法调查现确认以下违法事实:
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村民王**因不满修路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寻找村组解决未果。2020年04月05日5时许,王**在石泉县**镇***村*组**湾通村公路上,将一棵十多公分粗、五米高的花柳树用手锯锯倒,横向放置在路面上,影响了附近部分村民的正常交通通行,在此期间村干部和民警经多次劝阻其清除路障未果,遂将王**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所认为:王**将树木拦截在村级公路路面,其行为影响附近部分居民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理应对其进行处罚,因王**拦路一事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出有因,事后认错态度较好,积极悔改,故按情节轻微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处罚款2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