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GK-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6-11 09:18
来源 石泉县水利局
内容概述 石泉县水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农村季节性缺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泉县水利局关于印发《石泉县农村季节性缺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安全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农村季节性缺水造成缺水、断水事件发生,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泉县农村季节性缺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水利局

2020年6月10日




石泉县农村季节性缺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有效处置农村季节性缺水造成的饮水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正常用水,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各镇、村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一般性缺水、断水事件由各镇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重、特大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必须逐级上报,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季节性缺水造成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各镇集镇社区供水、农村集中供水、分散式饮水因季节性干旱、水源污染、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用水户缺水、断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的应急处置。

2.组织机构

2.1组织机构

2.1.1成立石泉县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农村季节性缺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  长:徐家彥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溪泉  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为水利局、环保局、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气象局、供电分公司、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石泉县水利局。

2.1.2设立石泉县应急供水保障专家技术组(下称技术组)应急供水保障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水利技术工作站,电话:0915-6311345。

办公室主任:禹纪奎  水利局副局长

技术组组长:吴维银  水利局设计院高级工程师

成  员:刘  卓  水利技术工作站副站长

任三强  水利技术工作站副站长

刘  涛  水利局工程师

叶必伟  水利局工程师

3.职责分工

3.1 县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3.1.1 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3.1.2 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季节性缺水事故情况,安排部署应急供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2 农村供水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3.2.1 负责集镇(社区)、农村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3.2.2  在发生重大缺水、断水事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水利、住建、公安、环保、卫健、发改、财政、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负责协调公安、环保、卫健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3.2.4 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2.5 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3 应急供水专家组职责:

3.3.1 负责应急供水保障措施的技术支持工作,参加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水源调研活动及专题研究;

3.3.2 审定全县各镇农村应急供水保障预案;

3.3.3 应急响应时,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3.4 受领导小组的指派参与季节性缺水事件进行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季节性缺水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分为三级:Ⅰ级(一般性季节性缺水)、Ⅱ级(较大季节性缺水)、Ⅲ级(重大季节性缺水)。

4.1 Ⅰ级(一般性季节性缺水)所指: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4.2 Ⅱ级(较大季节性缺水)所指: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 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4.3 Ⅲ级(重大季节性缺水)所指: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1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5.预防和预警

5.1 县水利局、气象局加强旱情预警监测;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做好旱情期间对农村居民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预防人为缺水断水事件发生;

5.2实行动态监测报告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季节性缺水风险,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预见性意见,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5.3 预警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6.应急响应

6.1 发生一般性季节性缺水突发事件时,各镇村级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属地镇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工程点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6.2 发生较大季节性缺水事件时,属地政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先行对照各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供水措施。并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派出专家技术组现场指导;

6.3在发生重大季节性缺水事件,属地政府应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出应急供水保障专家技术组赶赴现场调查处置,6小时内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具体处置方案,供领导小组决策。

7.应急处置

7.1一般性季节性缺水、断水应急处置。

7.1.1 启用备用水源;

7.1.2 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储水准备;

7.1.3 按照先保证人饮后保障灌溉的原则,关停部分农村灌溉取水设施,保证人饮取

7.1.4 利用启闭管网阀门等手段,实行限时、限量、定点供水;

7.1.5 村委会协调在水量充足户家中取水;

7.1.6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出动送水车辆,为条件不便的农

村群众和重点单位定点送水;

7.1.7由镇级供水管护机构,现场勘查,及时提出应急解决方案,恢复供水。

7.2 较大季节性缺水、断水应急处置。

7.2.1视其情况,启动前款7.1.1至7.1.6项,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7.2.2由专家技术组到现场勘查,及时提出应急解决方案,恢复供水。

7.3重大季节性缺水、断水应急处置。

7.3.1视其情况,启动前款7.1.1至7.1.7项,做好应急供水保障;

7.3.2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出动送水车辆,为条件不便的农村群众和重点单位定点送水;

7.3.3由县应急供水领导小组协调运水车辆,从县自来水公司、石泉水库、喜河水库等水源充沛地区调水至缺水区域蓄水池,保障供水。

8.应急保障

为切实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各参与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全力支持。

8.1 各镇、各部门要依据应急供水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根据季节性缺水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汇审,从组织上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8.2 各镇农村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值班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确保应急状态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抢险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

8.3 各镇加强维护应急队伍建设,培养业务精、吃苦耐劳能打硬仗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应急供水保障措施的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应急性缺水事件的实战能力。

8.4 财政局负责及时核拨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集镇、农村供水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8.5 由县领导小组根据供水事故应急需要,及时协调财政、水利、住建、公安消防、电力等部门配备交通工具、送水车辆、主要供水设备、供电设备、专业检修设备、管道维护抢修设备、等物资保障。

8.6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信息服务。

9.应急结束

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当地镇人民政府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宣布应急结束。

9.1各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全面、客观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及供水应急工作的成效和教训,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于及时修订、充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同时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9.2供水应急处置后水利局和各镇政府、供水单位应及时对季节性缺水水源进行事后评估以及修复、重建方案的论证和编制工作,按有关程序报批。

9.3县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抓紧对因季节性缺水造成的水源水位下沉工程的修复、重建项目的经费进行筹措,全力支持供水水源修复建设。

10.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镇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对参加季节性缺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石泉县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保障措施明细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