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jzfcgz/2020-0046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城政发〔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11 10:34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

现将《城关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0日

城关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县建设、镇管理、村运维、户受益的原则运行管理。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中建成使用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已运行和今后建成使用的有动力或无动力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镇政府和行政村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已投入使用的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各行政村职责:

各行政村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主单位,履行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的村规民约,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人员(简称村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由村推荐、镇确定,并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聘请1人)。

村级管理员的职责:

1.日常巡查村内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和完好状况,随时关注污水处理站出水流量和水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检查井和污水处理站区,如发现污水处理系统有淤泥或垃圾堆积堵塞、(人工)湿地水生植物凋谢、管网和检查井盖破损、处理池开裂渗漏、出水流量和水质不正常等现象时,应立即疏通和修复(遇到特殊情况及时向镇政府环保所报告);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的绿地和人工湿地中的杂草进行清除;

3.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核查和维修备查;

4.关注污水池顶盖破损和失窃情况,确保村民生命安全。

(二)镇政府职责:

1.镇政府是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督促各村履行管理责任;

2.根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用电负荷,制定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做好运行管理资金预算安排;

3.督促各行政村落实村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员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兑现管护资金;

4.组织开展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每季度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5.将各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纳入镇年度考核内容,年终兑现各村奖惩;

6.负责对接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工作检查指导,每个季度或半年实施水质监测,落实相关问题督促整改等工作。

第四条 维护管理要求

(一)保持污水管网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做好污水处理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潭的管护,及时清除杂草。

(二)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镇政府或直接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联系专业人员组织检修,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不得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人为损坏已建成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为。

(四)按县生态环境分局要求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完善相关措施。

第五条 资金筹措和运行维护管理费政策

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纳入镇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1.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月所消耗的电费和村级管理员的工资均由村委会自行负担,设备维修费由镇政府财政全额解决。

2.运行维护管理费标准:集中式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年补助2000元/套,运行维护管理费按季度兑现。

第六条 补助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以行政村为单位,每个月25日前将本行政村内符合村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补助规定的项目打包,由村级管理员向镇政府申报上个月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补助资金(附管理员的领款收据复印件)。

第七条 不予补助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助资金不予安排:

(一)未履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无运行监管记录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无进、出水或进出水质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

(四)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5月10日起施行,具体由镇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