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镇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jzfcgz/2020-0037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城政发〔2020〕2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01 10:30
内容概述 为引导和扶持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村级合作社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县脱指办《关于推进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20﹞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镇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站办所、驻镇各单位: 

现将《石泉县城关镇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石泉县城关镇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村级合作社带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县脱指办《关于推进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的通知》(石脱指办发﹝2020﹞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镇已有30个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每村至少建立1个“管理到位、运作规范、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不同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在村级原有合作社的基础上重组或新建,坚持“谁参与、谁受益,谁生产、谁受益,谁入股、谁受益”原则,提高农户参与度。

第四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职责是带头发展产业、对上承接项目支持、提供农户生产资料、生产技术指导、产品营销等。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设立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由村支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定3名以上成员为设立人,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XX县XX镇XX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坚持“入社把关、退社(股)自由”原则,优先吸纳产业大户、乡贤能人和懂经营、会管理人员入社,社员数量不受限制。

第八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分别为3—5人,其中设理事长1人、监事长1人,不得重复任职。

第九条 已在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担任法人(理事长)的,原则上不能兼任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人(理事长)。如理事长暂时没有合适人选胜任的,可暂由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镇村干部、第一书记代行理事长职责或出任经理,待有合适人选后退出。

第三章 入股方式

第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或者土地经营权、房屋产权、林地等用益物权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可以用货币出资或用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山、林地、水域和集体房屋等资产,以及集体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折股量化到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十二条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入股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所得收益资金应优先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再按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金融贷款和他人捐赠的资金(产),不得用于分红,只能用于本社发展。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十五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主要包括扩大再生产资金、股民普惠、奖励有功人员、发展公益事业等,收益资金实行差异化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报镇政府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资产分配给成员,可向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移交或捐赠。

第五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相关单位要对村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合作社内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村负责指导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完善章程制度,健全社员入社手续;帮助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增加收益;加强会计制度建设,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村党组织负责广泛宣传动员,提高村民参与度,做好协调以及纠纷调处。督促合作社要做好产业规划、项目实施、市场开拓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村级农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对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及社员入社(入股)、退社(退股)等社员关注的事宜进行定期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对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会计人员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做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纠正并收回资金外,暂停该合作社今后申请各类资金的资格,并接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