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jzfcgz/2020-0039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城关镇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石城政发〔2020〕22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19 10:38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益贫作用。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
各村(社区)、镇属站办所、驻镇各单位:
现将《石泉县城关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8日
石泉县城关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和完善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益贫作用。根据省、市、县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经营主体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园区。
第三条 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分类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新型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
第二章 组织发展
第四条 支持发展专业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逐步培育为专业种养大户。
第五条 大力培育家庭农场。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通过认定备案、注册登记等,转型为家庭农场,引导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合作社的骨干成员。
第六条 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和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
第七条 提升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优的原则,重点扶持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农业园区及龙头企业。鼓励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和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农业园区和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原料基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推进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构,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市场准入、税费减免、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健全培训体系,整合各级各部门单位培训资源,以返乡农民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等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十条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和联营方式,创建地域特色品牌,增加附加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在大中城市建立直销窗口和连锁店,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鼓励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第十一条 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合作等形式,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经营联结机制。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第四章 示范带动
第十二条 全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园区要主动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中,通过示范带动,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益贫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通过订单生产、土地流转、入股分红、劳动务工等方式,就地就近解决农户生产难、务工难、收益难等问题,紧紧将农户镶嵌在产业链上。对完成以下带贫益贫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县级政策,优先推荐享受政策支持:
(一)产业大户。每个产业大户每年带动不低于3户。
(二)家庭农场。每个家庭农场每年带动不低于5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50户;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30户;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10户;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带动不低于5户。
(四)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每年带动不低于120户;市级龙头企业,每年带动不低于60户。县级龙头企业,每年带动不低于30户。
(五)农业园区。省级农业园区,每年带动不低于120户;市级农业园区,每年带动不低于60户;县级农业园区,每年带动不低于30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带贫益贫等工作纳入镇级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高效经营,提升发展水平。
第十五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协调相关政策落实,重点在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等方面。
第十六条 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要加强对新型经营主体带贫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主体带贫益贫合同,督促带贫主体履行带贫协议,维护贫困户权益。
第十七条 对完成带贫益贫工作任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项目分配、资金扶持、企业评级、荣誉申报等方面优先安排。对工作完成不力的新型经营主体,不得申报上一级示范创建活动,不得参与项目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型经营主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