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20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喜)行罚决字[2020]2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2-27 10:30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肖**,男,汉族,**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现住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公职人员,非村两委成员。违法经历:2018年6月因赌博被喜河派出所处罚款500元。

违法行为人张**,女,汉族,**岁,****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现住地:陕西省石泉县**镇**村**组,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公职人员,非村两委成员。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0年1月18日10时许,肖**与妻子张**在**镇**村**组家里因琐事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肖**致妻子张**身体多出淤斑,身体右侧第9根肋骨骨折。张**致肖**手部,胸部受伤,违法行为人张**、肖**对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物证、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肖**、张**夫妻二人本应和睦相处,树立和睦家庭的典范,但二人却因家庭琐事,互相殴打,且案发后拒绝接受调解,理应依法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对张**处罚款5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行政拘留由石泉县公安局喜河派出所民警送石泉县拘留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