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 zfbmgaj/2020-0009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石公(郊)行罚决字[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1-14 17:45
内容概述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行为人张*,女,**岁,****年**月**日出生,公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现住陕西省石泉县***街**小区**号楼*****号。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一案由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于2019年12月23日对**宾馆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并于当日受案调查。

经依法调查,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程**入住石泉县**镇**宾馆时,**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张*未核对程**的身份信息,并让旅客自行在旅客登记簿上填写身份信息,致使宾馆旅客登记簿中所登记的程**身份信息异常。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我局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客观反映了张*的上述违法事实。在调查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张*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我局认为,宾馆酒店极易滋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故此宾馆酒店前台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按照规定登记号旅客的身份信息。**宾馆前台工作人员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身份信息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但其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张**罚款200元。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泉县公安局或者石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0份

石泉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